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涉外民商事判决

始于2008年的经济危机,导致大量中外交易中的国外买家关停破产或拒绝偿还债务。中国供应商在中国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该判决需要在国外买家所在地执行,这就涉及到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涉外律师网涉外诉讼律师专家专业代理涉外判决的承认和执业法律业务。

《民事诉讼法》第26 6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

外国法院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法院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少量国家与中国签订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司法互助协议或其他条约。中国并非相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所以中国法院的判决只能在少数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例如美国和德国,就曾经承认和执行过中国法院判决。但该承认和执行并非常态。双边国家之间还没有确定常规或可执行的机制。涉外律师网涉外诉讼律师提醒,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需要根据不同外国法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可能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