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诉讼

如何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涉外民商事判决

始于2008年的经济危机,导致大量中外交易中的国外买家关停破产或拒绝偿还债务。中国供应商在中国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后,该判决需要在国外买家所在地执行,这就涉及到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涉外律师网涉外诉讼律师专家专业代理涉外判决的承认和执业法律业务。

涉外律师浅谈国外判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作为涉外律师,我们经常接触到外国判决如何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问题。随着国际交往特别是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经常会发生本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外国执行的问题;同时,各国出于对外交往的考虑,有时也需要承认或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由此便产生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是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另一国得到实现的问题,因此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各国都持十分慎重的态度。本文现就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进行粗浅的讨论。

打完官司不支付涉外律师费被告上法院

一律师事务所受托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没想到中途却遭委托人张某单方终止合同,律师事务所认为张某是在逃避事先约定的代理费。经追讨无果,律师事务所只得变代理人为原告,将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新沂法院判决张某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8万余元。 2年前,为了处理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张某找到了某律师事务所求助,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涉外律师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支付?

涉外律师费到底由谁来负担,似乎是一个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何种情形下,由胜诉方负担,何种情形下由败诉方负担,法律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正值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机,建议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章诉讼费用中第107条(诉讼费用的负担)后增加1条,作为第108条(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