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涉外劳动律师认为,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合同主体或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法律关系。具体表现形式有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或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涉外劳动关系与国内劳动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具有涉外因素,具体表现为:①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人或②劳动合同需在国外履行。
2、涉外劳动关系具有国际性,受国家关系的制约。
3、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涉外劳动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1、由于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处理起来相对复杂些
2、涉及到几种沟通语言,对语言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3、电子邮件使用频繁,使举证变得复杂些

涉外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外籍人士来华就业日益增多,以上海为例,据统计仅今年1季度,上海发放在沪的外籍人士就业证,就达2500份之多。随着外国及港澳台人士来沪工作人数逐年上升,涉及洋打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也相应地增加。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所受理的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外籍人士未办理就业证,或特定的单位未通过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私下招聘外籍员工引发纠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外籍人士到我国内地工作应办理就业证和居留手续。我国香港和澳门人员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港澳人员暂住证》;我国台湾人员需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多次签注;持国外护照的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及《居留许可》。外国公司及其上海代表处、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招用员工必须通过专门的外服公司进行。违反此规定的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劳动法的保护。

2、目前外籍人士在上海,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单位为外籍人士提供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公积金和其他综合保险,但商业保险附加了许多条件,使得外籍人士发生医疗等费用时,有时却得不到理赔。一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这类费用?如何承担往往成了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如澳大利亚人林光瑞(GraemeAllen),诉一家外商独资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期限至届满止,并支付他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9.7万余元。由于外籍人士在上海工作,无法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计划,其医疗待遇成为新问题。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约定,有用人单位为他购买医疗险却没有明确是何险种?保险公司也没有专门医疗险这一险种。保险公司注意到林光瑞已年近60岁,不愿意再向他销售保险。最后用人单位找到友邦保险公司,采取变通手法为林光瑞购买了养老险附加人身意外险。保险购买后的90天内,林光瑞突发心脏病被送医院抢救,用去医疗费19万余元。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发现人身意外险生效是在保单成立的90天之后。据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林光瑞与用人单位打官司。法院认为,不能理赔不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但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由用人单位和林光瑞各半承担该笔医疗费用。事件虽结,但外籍人士的保障机制问题仍未解决。

3、自从我国加入了WTO后,境外人士在我国内地生活、工作原则上应当享有国民待遇,但现有的《劳动法》(系1995年制定)中所有规定,是否都可以适用涉及外籍人士的劳动争议?在这点上不明确。如在涉外劳动仲裁案件中,特别强调外籍人士在上海的用工就业证,并以此作为受理的条件之一,对没有就业证的外籍人士劳动纠纷,明确表示不予受理。是否可就没有就业证的外籍人士劳动纠纷,作为一种必须设置复议前置的事实劳动关系来对待?当然,这有待于相关职能部门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