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定义无疑有助于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的信息资料,商业秘密可以是专利、特殊工艺或配方、营销策略、客户名单等单位所特有的重大经营信息。

但是,具体应用到分析一个劳动者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中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则显得过于原则和宽泛。英国判例把劳动者掌握的知识、信息区分为两类;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客观知识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

属于企业的所有权范围;主观知识是劳动者具备的一般贸易或技术知识和个人能力,不属于企业的合法利益范畴,不应当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法国判例更多的是考察雇员掌握的知识、信息、技能或经验在重新就业时是否应当被竞业限制,从而间接地回答如何判断雇员是否掌握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