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纠纷

竞业限制新用人单位基于竞业限制的责任承担引发的问题: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所在的新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新的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除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外,竞业禁止义务都是根据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该义务只能约束协议的当事人,当竞业禁止的义务人违反不竞业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时,从事同类营业的企业不论其对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是否明知,都不应承担或连带承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权利人提起的竞业禁止违约诉讼的结果与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可将其作为第三人,但不能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深圳劳动律师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第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该承担竞业限制责任,同时,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相对方,第三人在没有参与合同制定的情况下,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即便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新用人单位的责任,亦不能拘束新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