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1 8月 2013 04:11

如何正确区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本人所具有的信息与能力?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定义无疑有助于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的信息资料,商业秘密可以是专利、特殊工艺或配方、营销策略、客户名单等单位所特有的重大经营信息。

但是,具体应用到分析一个劳动者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中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则显得过于原则和宽泛。英国判例把劳动者掌握的知识、信息区分为两类;客观知识和主观知识。客观知识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的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

属于企业的所有权范围;主观知识是劳动者具备的一般贸易或技术知识和个人能力,不属于企业的合法利益范畴,不应当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法国判例更多的是考察雇员掌握的知识、信息、技能或经验在重新就业时是否应当被竞业限制,从而间接地回答如何判断雇员是否掌握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的问题。

 

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看雇员从事某职业的时间长短。如果雇员在他较长的工作年限中,从事某一职业只是最近1年或2年,法院就可以认为该职业是应当得到竞业限制的;如果雇员长期以来一直不间断地从事某一职业,则他再就业时仍从事这一职业,就不应得到竞业限制。二是看雇员具备的技能和知识具有特殊性还是一般性。如果雇员具备的技能和知识可以使他从事很多不同岗位的工作,那么限制他从事某一个特定岗位的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合法。如果雇员具备的技能和知识属于应用面非常狭窄的专业,对其再就业岗位的限制就属非法。上述做法对我们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依据该职工在用人单位中的职务和职业资格,并结合用人单位对某些信息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等主要阅素,来分析该职工所掌握的信息是属于他本人基于学历、职业资历所具备的主观性的信息,还是基于该职务所获得的客观性信息;在其所掌握的客观性信息中,哪些是已经为公众所知的,哪些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从而判断其所掌握、接触或泄漏的内容是否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仍然难以作出判断,可以参考法国判例的做法,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年限、职业特点和专业面宽窄等因素,来作出适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