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 11 8月 2013 04:06

竞业限制可否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竞业限制的适用涉外劳动律师认为, 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但该义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者均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不同:忠实义务对全体职工有约束力;而竞此限制条款只能适用于部分职工,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竞业限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由劳资双方团体在集体协议中约定。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实施得力的集体谈判制度,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约定往往因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而使劳动者被迫接受。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将单位的全部职工都纳入到这一条款中,就违反了设立竞业限制这一制度的初衷,直接侵犯了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对于不必要予以竞业限制的职工,即使订立了该条款(往往职工被迫接受),也应当认定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从而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如何界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此,可借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