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财产分割

涉外离婚借款涉外离婚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案情经过】


2002年1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歌厅相识,李某能言善道,善于交际,张某生性风趣幽默,跟李某聊的很投缘,彼此之间有许多共同语言,一来二去就熟悉起来,不久就建立起了恋爱关系。2003年5月,李某给张某打电话借钱,称母亲住院生病需要立即动手术,张某毫不犹豫地给李某打去五万元,事后,李某写了一张借条,表示将来一定还上。2004年6月,两人牵手走向婚姻的殿堂。婚后生活并不像他们当初预想的那样幸福美满,彼此还像婚前一样爱玩,吵架的次数明显增多,感情裂痕越来越大,持续一年多的婚姻最终走向了尽头。2005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某想起当年借给李某的五万元钱,向李某索要,被李某拒绝了,李某称五万元已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无权索要。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婚前五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