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法定理由深圳涉外律师办理涉及香港的离婚案件。虽然我们不是香港离婚律师,但是我们与香港离婚律师有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且,我们的合作律师收费比较低,可以让大陆当事人承受得起。

一  答辩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辩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请人无法再与答辩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辩人不养家、虐打呈请人、嗜赌、经常醉酒、不关心家人等。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涉外离婚律师谈浅谈离婚诉讼案件管辖定义、原则、具体规定、特别规定、涉外离婚管辖.

一、涉外离婚怎么选择法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五)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