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协议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案件中,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一般是很难认定的,一般需要双方提交足够的证据才能证明. 而现实中这种证据一般没有. 但是深圳离婚律师朱律师办理的下面这一个离婚案件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男方分期给付女方30万元。然而,协议履行中,男方经营的商店被撤,经济状况生变。于是,男方便以无力偿还为由不再给付女方款项。双方由此对簿公堂。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务关系,男方应按约偿还。

姚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6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第5项中明确约定:“男方共计付女方人民币30万元整,付款方式为:2004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2005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2007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同日,姚某即为王某书写了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王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付款方式与离婚协议书第5项的付款方式相同。按照约定,姚某于2004年12月、2005年1月,分3次给付王某7万元。但此后,王某就再未收到姚某应给付的款项。因索要未果,王某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